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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规定

日期:1970-01-01  来源:学校网

为建设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

2、引进和选拔培养并重的原则。

3、选人干事业、事业成就人的原则。

二、引进对象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三、基本条件

1、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2、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4、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

四、待遇

在签订《服务合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

(一)住房:

享受国家有关房改、住房补贴政策中规定的待遇;西宁地区无住房者,由学校调剂免收1年房租费(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的周转房一套,房屋租住期超过一年,按规定收取房租费。

(二)经费:

1、一次性享受住房补助经费6万元。

2、一次性享受科研启动经费4万元。

3、在校期间,还可按《青海民族学院博士学位人员科研项目资助暂行办法》(院字[2006]51号)规定申请科研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并结题的,每年可获得文科2万元、理科3万元资助经费。

4、一次性享受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5、一次性享受电脑购置经费6千元。

(三)工资、津贴:

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已具有副高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按《青海民族学院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四)专业技术职务:

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认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五)其他待遇:

1、协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2、由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调剂一间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

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五、本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和第(三)、(四)、(五)款享受待遇。

六、管理与考核

1、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书》,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6年。服务年限在6年以下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在《服务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2、本规定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公证后,方可享受。

3、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考核。

七、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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