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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中考前家长闹离婚 法官为了孩子判不准离

日期:2015-12-07  来源:学校网

丈夫铁了心要离婚,妻子却称他是个好老公,怎么也不同意。是就此分道扬镳还是委曲求全?近日,黄埔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离婚案件,判决夫妻不准离婚。而判决理由之一是,孩子中考在即,双方应更多为家庭和孩子成长着想,不准离婚为宜。

案情回顾

姐弟恋夫妻常为小事吵

据了解,阿权和阿珍(均为化名)都是广州本地人,阿珍比阿权大4岁。1997年,因为工作原因,两人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很快,阿珍意外怀孕了,两人于是在1998年初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9月生育了儿子小超。

可婚后的生活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甜蜜,虽然感情尚好,但阿权之后前往上海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略有变化,见面也经常会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到了激烈的程度。到了2012年,阿权终于提出要离婚。

阿权称,他曾多次努力想要挽回感情,但均未果。自2008年开始,他便与阿珍开始了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阿权表示,结婚以来,所有家庭开支均由他一个人承担。考虑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而妻子的经济条件较差,故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但妻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成年。

14年的婚姻,丈夫突然要离婚,阿珍怎么也不同意。她称,丈夫起诉的理由并不充分,双方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丈夫所说的感情不和是不属实的,双方感情仍然很好,而且离婚对孩子也不好。庭审过程中,阿珍向法官表示,丈夫仍是个好老公,仍愿意等待,不愿意离婚。

法院判决

孩子中考在即不宜离婚

黄埔区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审理期间,两人的孩子小超在黄埔区某中学读初三,此前亦一直在广州生活、学习,基本由阿珍照顾生活,间或由阿权的父母帮助照顾。

该院认为,阿权与阿珍系因工作关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均认可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现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婚后感情基础,虽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应对离婚持谨慎态度,尤其在孩子中考之前,更应多为家庭及孩子成长着想,相互给对方机会,共同维系家庭的稳定,促进夫妻关系的改善。现阿珍表示愿意修复双方感情,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准两人离婚为宜。

法官释法

离不离不是一方说了算

经办法官表示,一般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官同时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要求,但夫妻双方若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同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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