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西高校艺术类招生编导类、播音类统考笔试考场安排
编导类、播音类专业课统考笔试考生守则
一、自觉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和《统考笔试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所持证件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查。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并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统考笔试准考证号,填涂与试卷上对应的试卷类型信息点。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是否与自己的姓名、统考笔试准考证号一致。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禁止退场。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第一部分选择题信息点使用2B铅笔填涂,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作答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九、对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十、交卷之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去厕所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去厕所时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监考员陪同。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十二、考生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于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编导类、播音类专业课统考笔试考生守则
一、自觉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和《统考笔试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所持证件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查。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并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统考笔试准考证号,填涂与试卷上对应的试卷类型信息点。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是否与自己的姓名、统考笔试准考证号一致。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禁止退场。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第一部分选择题信息点使用2B铅笔填涂,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作答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九、对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十、交卷之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去厕所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去厕所时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监考员陪同。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十二、考生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于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编导类、播音类专业课统考笔试答题卡作答须知
一、编导类、播音类专业课统考笔试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书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应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后,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姓名及专业课准考证号。
三、条形码由监考员粘贴。粘帖前,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自己填写的相同,如有错误立即报告。
四、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对应信息选点,改错时应使用塑料橡皮轻擦干净,切不可擦破答题卡。
五、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各题的答题区域内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改错时应将错误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下方或上方写出新的答案。严禁超出本题答题区域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六、保持卡面整洁,不得折叠、污染、穿孔或撕破答题卡,严禁在条形码和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或做标记。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3号)对考生违规行为处理增加的内容为:
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和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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