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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邵建东老师

邵建东

所属大学: 南京大学

所属院系: 法学院

主授课程: 暂无内容

教学风格: 暂无邵建东的教学风格

个人简介

邵建东,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1962年11月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 研究领域:经济法、民商法、中德法律比较 获奖情况:政府特殊津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社会和学术兼职: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人民陪审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组成员;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江苏省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理论贡献、实践贡献 邵建东教授曾长期在德国学习、工作,对德国的法律和法学研究情况比较了解,利用这一优势,他积极从事中德之间的比较法研究和法律交流工作。1995年后,他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马尔堡大学、弗莱堡大学、特里尔大学,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作短期讲学或学术讲座。2000年起他担任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2001年更名为“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在此前后他参与举办了多次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如1992年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联合主办的“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2001年主办的“中德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公民参与学术研讨会”等,促进了中外学术交流。此外,他还担任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会员,并翻译了大量的国外著作,对许多国外的经典作品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了介绍。2003年9月,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先生访问南京大学时,对邵建东教授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并对中德法学研究所在中德法学交流方面取得的成果表示衷心祝贺。 邵建东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竞争法。他曾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过系统研究,出版了专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在此基础上,他对中德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全面的比较研究。除了对折扣、比较广告、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具体的比较之外,他集中择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这一领域进行比较,这是因为从法律责任角度研究不正当竞争,不但可以更好地认清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质,而且也可以较好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色。他认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积极主动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弥补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的不足。但是考虑到中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同不正当竞争作斗争的必要性,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邵建东教授主张立足于对经济法的核心规范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而不仅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考证和思辩。在对具体制度进行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他积极倡导从宏观的层面进行比较经济法的研究。对于长期以来有激烈争论而又未获清晰厘定的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主张基于国内的现实通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这一问题上观点的异同来进行勾勒。而比较的可行性在于:市场经济国家虽然采取不同的经济模式,或者侧重点不一,但它们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即每个国家都要通过法律调整国家(政府)、市场主体(企业)、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比较经济法的性质,他认为比较经济法主要是一种方法,即通过发现和确认各种经济法现象之间的异同关系来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但是当这种研究方法的应用达到系统化、专门化的程度时比较经济法就从方法发展到学科。在比较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他认为虽然本国经济法自当占有独立的、中心的地位,但研究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也非常重要的,它是从事比较经济法研究的前提,而且在本国的经济法还不存在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出发来架构本国的经济法无疑是可取的。就研究的维度而言,他主张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和不同社会内部、不同法系之间,中外之间和国内不同时期(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时期)等多个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整体性的比较研究;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领域进行了局部性的比较研究;从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执法(监督)等层面开展比较研究。在方法论方面,他主张横向比较(现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与纵向比较(跨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宏观比较(经济法律制度)与微观比较(经济法律规范)、条文比较(经济法律的文句)与功能比较(着眼于相同的经济现象比较不同国家对相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邵建东教授还长期为学生开设德国民法研究课程并且组织翻译了大量的德国民法著作,对中德法律继受和法典编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等做过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他对有巨大影响的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针对中国是否应当继续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的经验的争论,他认为:中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不应当对德国民法说“不”,仍应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借鉴对象。这是由中国民法历史的承继性、德国民法的可继受性以及德国民法典的与时俱进性决定的。首先,自清末以来德国民法一直是我国民事立法直接或间接学习的对象,所以要摆脱德国的影响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适的,民法历史的承继性以及民法传统的不可割裂性决定了德国民法仍然值得借鉴;其次,中国百年来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其中存在许多复杂的原因,但主要是因为其立法质量,亦即中国取法德国民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继受性中。最后,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的经验,不能局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而应学习借鉴一百多年来德国民法在立法、司法、学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果。我国民法学界目前对德国民法领域的许多典型裁判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系统的研究,这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基础性工作。 代表作简介、简评 (一)著作 1、《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1年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繁体字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系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现已退休,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此次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介绍,而且涉及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有关内容。本书向读者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德国民法的状况,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大陆学者译介的第一部系统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著作。祖国大陆民商法学者以往大多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转引德国的法律、判例和学术观点,本译著的出版,将使祖国大陆学者直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德国法学,相信会引起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邵建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书对作为德国市场经济法核心内容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系统研究。作者从分析德国竞争法的概念入手,探讨德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研究其一百多年来发展的轨迹,并对现行法的宗旨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考察。重点研究著名的一般条款,探索一般条款的理论价值、学术界解释一般条款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视角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一般条款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类型。最后,作者对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背景、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逐一作了分析。 3、《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2004年修订版)。 本书概述了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阐释了本学科的重点、难点、疑点,介绍了国际竞争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全书共分十八章。前面三章阐述了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后面十五章分别就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串通投标、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横向限制竞争、纵向限制竞争、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二)文章 1、《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 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对中国和德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是一个双轨式的制裁体系,即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其中尤其以民事责任的意义为最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特定的团体以诉权,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做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裁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积极的、主动的干预。着眼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这一制度无疑具有现实的和积极的意义。然而,考虑到中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同不正当竞争作斗争的必要性,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2期全文转载)。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般条款,体现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中。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般条款,并且形成了几个案例类型,主要有: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网络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广告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重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3、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 本文的观点是,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主要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亦即旧中国取法德国民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继受性中。《德国民法典》最突出的可继受性,在于其揭示了自然人法律生活的内在逻辑,规范了一个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典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普适性,从形式上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明确的条理性。 主要学术成果 (一)著作 1、《德国新史》(与陈晓律合著),香港开明书局1991年版,台湾1993年重印。 2、《竞争法研究》(与戴奎生、陈立虎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本书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3、《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与丁邦开、戴奎生共任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中国竞争法》,独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96. 6、《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德法典编辑与法律继受》(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1、《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律师职业》,编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论文 1、《德国的康采恩与康采恩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3年第4期。 2、《从德国康采恩法看中国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 3、《论德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社会约束原则》,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创刊号。 4、《析德国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 5、《论德国民法中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6、《德国康采恩法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7、《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8、《德国环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4年第5期。 9、《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载《法学》1994年第8期。 10、《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载《法学》1995年第2期。 12、《德国竞争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13、《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载《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2期。 14、《德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的规定》,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3期。 15、《论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德国法的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1995. 17、《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 18、《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 19、《德国民法中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20、《论雇主责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并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全文转载) 21、《德国民法典与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 22、《规范企业合并――德国反垄断法的启示》,载《国际贸易》1998年第4期。 23、《论旧中国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 24、《外国反垄断法对名牌商品的特殊保护》,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5、《中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 27、《论德国民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载《外国法学研究》1999年第1、2期。 28、《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29、《竞争法方案――德国新招标投标法介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9期。 30、《论正当竞争权》,载《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论德国商法的最新修订》,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2、《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 33、《卡特尔——自由竞争的天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6日理论版。 34、《中国继受德国民法的实际效果与历史功绩》,载《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最新修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收录入《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1年卷)《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6、《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7、《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讲,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学作报告,报告内容登载在《中国民商法网》(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salon、lawfore、04.asp)。 38、《德国竞争法如何规范比较广告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 39、《包机合同纠纷案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总第三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40、《善良风俗――德国法界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标准》,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42、《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43、《中国竞争法应当从实体上规范打折行为》,载《海峡两岸经济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1卷),徐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4、《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5、《中国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经验之我见》,载【台湾】《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 46、《中国不应当对德国民法说“不”》,论文,载《法治时代》2003年秋季号。 4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论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12期全文转载)。 48、《论私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49、《宪政与民法》,载《唯实》(江苏南京)2004年第1期。 50、《中国大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及其完善》,载【台】《社会文化学报》(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学报)2004年春季号。 51、《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三)译著 1、【德】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和经济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2、【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获江苏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3、【德】帕拉斯著:《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邵建东、刘迎胜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 6、《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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