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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QQ群串通作弊 兰州4名高考生一审获刑

日期:2017-04-07  来源:学校网

高考前夜,兰州市七里河区4名考生密谋共享考题答案。经过一番商量沟通后,这个4名考生加3名大学生的高考互助群启动了。4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两名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5名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6月6日高考前夜,在通过对考场环境的熟悉后, 4名当年的考生——王某、张某、李某、赵某聚在一起密谋考试作弊之事。4人经过一番商议后,决定先由张某建立一个QQ群,4人均加入该群,李某担任群主,王某、赵某担任管理员,然后由王某找到其已经考入大学的同学小魏、小马、小陈(在逃)加入该群,在王某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至群后,由以上3名大学生做出试题答案,并上传至群中供大家抄袭。

第一天考试结束后,4名考试者再次碰面、沟通。作为第二天主要提供考试答案的李某提出,其所在考场监考较严,手机无法带入,这就意味着没有办法帮助其他3人提供答案。于是,其他3人经过商议,决定把王某的弟弟小王叫来充当场外“二传手”。次日,小王按计划提前混入考点,他要做的事情是,在考场外等候李某扔出的一团“卫生纸”。考试开始后,小王顺利捡到了这团写有答案的卫生纸,并将答案编辑上传至QQ群。

两天的考试似乎一切尽在掌握。然而殊不知,公安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已经发现了该团伙在QQ群中传递高考答案的行为,2016年6月8日上午考试结束后,就将涉案考生一并抓获。

该案宣判后,兰州晨报就该案的量刑依据采访了经办法官,主办法官说,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众所周知,考试作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之前的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仅能对此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制裁力度太小,远远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新法出台后,对此类行为就上升到刑法调整范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因此,该案的判处对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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